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2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251號│├──┬─────┬───────────┬───────────┤│編號│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新臺幣)│(均至清償日止)││├──┼─────┼───────────┼───────────┤│001│1,827元│自民國107年2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83計算│├──┼─────┼───────────┼───────────┤│002│11,559元│自民國107年2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003│16,607元│自民國107年2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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