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5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艷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王艷秋之姓名是否有誤(艷或艶),如有誤載,
請遞狀更正之;併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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