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李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零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智全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4月29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月15日止累計817,094元未給付,其中814,446元為本金、2,648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806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814,│李智全│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72計算│││446元││1月16日││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