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判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判字第2號聲請人戊○○被告甲○○
乙○○丙○○丁○○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初步審核為無理由之認定(95年度偵字第1648號、95年度聲議字第38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戊○○以被告甲○○、乙○○、丙○○、丁○○涉犯偽造文書案件,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6月29日以95年度偵字第1648號對被告等人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聲請再議,經該署檢察官以95年7月20日宜檢東愛95偵1648字第10258號函檢送前開案卷及95年度聲議字第38號卷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時,函載該署檢察官初步審核認無理由等語,聲請人接獲前函副本後,對於前開認定有所不服,並於95年7月26日聲請該案交付審判。嗣聲請人前開再議之聲請,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95年7月24日以95年度上聲議字第3135號處分書認定再議無理由而處分駁回再議,並於95年7月28日制作處分書正本,於95年7月31日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查照等情,業經本院向該署調取95年度偵字第1648號偵查案卷核閱屬實,依照前開說明,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應係針對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至原偵查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經告訴人聲請再議,於函送上級法院檢察署時表示其初步審核為無理由之認定,無對告訴人產生聲請再議駁回之法律效果,依法告訴人無從對之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人對原偵查檢察官認再議無理由之認定聲請交付審判,應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且查,聲請人於95年7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遍觀聲請狀所載,本件聲請並非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此有交付審判聲請狀1紙附卷可稽,核亦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此程式之欠缺並不能補正,復揆諸上揭說明,同應認本件聲請程序為不合法。
三、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程序既難認適法,此程式之欠缺並不能補正,爰予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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