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時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時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時君因犯殺人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殺人罪部分,經受刑人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3095號判決駁回上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林海祥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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