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三)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韓小蓮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84號,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李麗玲法官林恆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