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駿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家駿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編號2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就附表編1、2之犯罪日期應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附表編號1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是依該部分原宣告之罰金刑執行即可,本件檢察官亦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之宣告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