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3號聲請人 張彤 兼法定代理人 梁娉立 共同代理人 謝智潔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中懋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於原法院即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准許,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8月26日98年度家救字第89號裁定在卷可稽,聲請人既經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上訴,而得暫免繳納上訴裁判費,其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