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74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隆
梁世璿李明穎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30、2652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790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8年度偵字第2474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復生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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