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760號債權人 陳瑞雄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冠中林俊欽張惠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聲請人陳瑞雄及相對人邱冠中、林俊欽、張惠禎之最新戶籍謄本。又本件係依據本票票據關係請求,張惠禎非系爭票號TH0000000號本票共同發票人,債權人應撤回對張惠禎之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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