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3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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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360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瓊方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張瓊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核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