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236號債權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星池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 黃章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黃章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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