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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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127號債權人四季VILLA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旭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英傑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權人環東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債務人陳英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000307號催告函之回執、社區住戶規約、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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