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40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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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058號債權人 林福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蕭保元 (即 蕭國進 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被繼承人蕭國進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蕭國進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被繼承人蕭國進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對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之催告函及回執(須表明應返還之金額;並應對各繼承人之戶籍地址送達,並經其簽章附回執到院)、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若所列正確,免改列)、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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