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4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4645號債權人 邱佳儀 即魔法氛子甜點工作室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康智凱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康智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釋明請求金額14,518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經債務人簽收受領如發票所示之貨物(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經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