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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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債務人 何雅芳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1)補提吳茂榕律師之委任狀。
(2)說明打零工性質、內容,每月收入12000元如何計算出來?並陳報目前收入來源,薪資袋或薪資撥付方式、受僱證明資料等。
(3)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行照影本及車輛現值估價單。
(4)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
101年3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說明目前工作地點、每月薪資收入並提出薪資單到院。
(8)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之證明書。
(9)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0)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11)提出水、電、瓦斯、電信費之繳納單據,或支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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