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聲請人 吳如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不慎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5日遺失面額新台幣8萬5千、票據號碼:0000-0000-0之支票乙紙。惟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票據號碼:
R0000000,此與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狀所載之票據號碼並不相符,經本院於103年05月2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3年5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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