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5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被告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鵠 被告 豪昱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02年度建字第27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89年度臺抗字第476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勝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璟公司)與被告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昱公司)之新臺幣997萬7,233元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該債權前經被告勝璟公司對被告豪昱公司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現由本院以102年度建字第270號事件審理中,因本件確認訴訟之認定與上揭給付工程款民事事件結果相關,且給付工程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在該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