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63號原告 王巧欣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被告 杜佩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陳碧玉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毓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