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0號原告 江建龍 被告汯煒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7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於民國112年6月30日前提出答辯狀(併附繕本),陳述具體之答辯理由及所憑證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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