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31號原告 武氏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又原告於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亦無記載其住所或居所,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及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若不熟悉中華民國法律,可向法扶基金會尋求協助,特此說明。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