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賴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9,998元【計算式:(民事起訴狀附圖編號B部分面積4.16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面積2.14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面積
1.52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面積0.91平方公尺)×134地號土地之108年土地公告現值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村○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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