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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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1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張抂楙 被告鋐霖洺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肇恩 被告 林芷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訴之聲明中關於利息起算日原為民國107年11月17日,違約金起算日原為107年12月26日,嗣於108年4月9日原告當庭以言詞更正利息起算日為107年10月18日,違約金起算日為
107年11月19日(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經核原告就利息起算日與違約金起算日所為之更正,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鋐霖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鋐霖洺公司)為資金週轉之
需,於107年10月15日邀同被告陳肇恩、林芷茵為連帶保證人,並出具授信契約書予原告,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6、7條規定之情事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簽立之授信契約書1份為憑。被告鋐霖洺公司於107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合計7,000,000元,其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及計算期間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鋐霖洺公司就該2筆借款均未繳納本息,是依據授信契約書第6條⑴之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積欠原告本金5,25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與本金1,75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250,000元,及自107年10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計算之利息,並自10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⒉被告另應連帶給付原告1,750,000元,及自107年10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計算之利息,並自10
7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⒊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影本1份、聲明書影本2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影本
2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單2份為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及連帶保證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
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官佳慧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授信期間(借款│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新臺幣)│日至到期日)││(年息)│及利率│├──┼──────┼───────┼──────┼────┼───────┤│1│5,250,000元│自107年10月17│自107年10月│3.36%│自107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10│18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7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2│1,750,000元│自107年10月17│自107年10月│3.36%│自107年11月19││││日起至112年10│18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月17日止│日止││,逾期6個月內│││││││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合計│7,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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