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6號原告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聖欣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