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2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以民國89年度訴字第629號判決後,相對人不服而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0年度上字第80號判決後,相對人不服,再度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260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本院調卷審查後,經核聲請人支出之費用如附表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孟瑩附表:
┌──┬─────┬─────────────────┐│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一│初勘費用│2,500元│├──┼─────┼─────────────────┤│二│鑑定費用│750,000元│├──┴─────┼─────────────────┤│合計│75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