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聲請人甲○○原名 丁雅玲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更生及保全處分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本應備齊相關資料以供審查,然聲請人未提出及說明附件所示事項,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6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97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更生不備其他要件,應併其保全處分之聲請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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