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670號
上訴人 洪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唐翊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75元(以提出上訴時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