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386號債權人 張濤顯 債務人許換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玖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