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217號
原   告  許碧鳳
訴訟代理人  李政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6,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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