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16號原告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崑山 訴訟代理人黃律嘉
一、上列原告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何晉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