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軍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軍聲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聲字第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文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文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文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軍上字第39號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3年1月1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