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9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武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執聲付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武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武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訴字第8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1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入監服刑,嗣於103年9月1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梁宏哲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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