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2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世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世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41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確定。於100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9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