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3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振宇選任辯護人王文宏律師
簡雯珺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078號、第13301號、第14910號、第2098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692號、第24104號、第28732號、第31939號、第31958號、第32379號、第32891號、第33230號、第3602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丁振宇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本院一一一年度司刑移調字第九三六號、第一○一八號調解筆錄內容支付損害賠償數額,以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丁振宇依一般社會生活通常經驗,知道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可以預見提供不明人士使用名下金融帳戶,將被用以收受詐欺所得,並足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洗錢的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在新北市新莊區福壽公園,將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第一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付不詳之人使用。不詳之人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的犯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第一帳戶,立刻遭轉匯至其他金融帳戶,由不詳之人取得詐欺所得,因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金額如附表一)。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之人(除 林清榆謝明君黃庭翊 外)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樹林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潭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第一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丁振宇已經於準備程序與審理對於以上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48頁、第162頁),與附表一所示之人於警詢證述大致相符(出處如附表二),並有第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偵20985卷第9頁、第30頁至第35頁)、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可資佐證,足以認為被告具任意性的自白與事實符合,應屬可信。因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明確認定,應該依法進行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本案論罪法條:
1.被告將第一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不詳之人使用,該帳戶被用來作為不詳之人指示附表一所示之人匯款的工具,並沒有實際參與施用詐術或洗錢的行為,因此被告行為所構成的犯罪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2.被告提供第一帳戶給不詳之人使用(單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異種想像競合),並使不詳之人可以因此對附表一所示之人行騙,成功進行13次詐欺取財以及洗錢的行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幫助洗錢罪處斷(洗錢罪的最高法定刑比詐欺取財罪還要重)。
3.檢察官雖然只有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起訴,但是既然附表一編號5至13所示被害人的犯罪事實與該部分存在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關係,並且經過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1692號、第24104號、第28732號、第31939號、第31958號、第32379號、第32891號、第33230號、第36025號),自然是法院可以一併審理的範圍(起訴效力所及)。
(二)刑罰減輕事由:
1.被告以幫助的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的行為,為幫助犯,行為危害性相較於直接施行詐術、洗錢的行為人還輕,根據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處罰。
2.又被告於準備程序、審理均自白洗錢罪犯行,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被告的刑罰。
3.因為被告有多數可以減輕處罰規定的適用,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三)量刑:
1.審酌被告具有一般智識與社會經驗,對於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應該有所認知,卻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提供帳戶給不明人士使用,造成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並造成國家追訴不法金流、查緝犯罪的困難,行為非常值得譴責,幸好被告最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算太差,對於司法資源有一定程度的節省。
2.一併考量被告沒有前科,於準備程序說自己高職畢業的智識程度,從事油漆工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與父母、姐姐同住,需要扶養父母的家庭經濟生活狀況,附表一所示之人的損害一共是74萬9,760元,與部分被害人(即告訴人 吳正偉俞中凱周育任 、被害人謝明君)以分期付款方式達成調解約定,給付期限尚未屆至,沒有因為提供帳戶獲得任何報酬等一切因素,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果易服勞役的話,應該如何進行折算的標準。
(四)宣告緩刑的理由:
1.被告不曾因為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佐 (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又被告最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算太差,相信被告確實知道自己的錯誤,具有一定程度的反省能力,歷經本案的偵查、審理程序,被告應該已經獲得教訓。
2.雖然被告沒有與全部被害人和解,但是否與全部被害人和解並不是宣告緩刑的法定要件,也不是唯一要考量的因素,尤其緩刑是附隨於有罪判決的非機構式之刑事處遇,主要目的是為了讓受有罪判決的人,有機會可以重新建構社會人格(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567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58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且被告已經與到庭參與準備程序的告訴人吳正偉、俞中凱、周育任、被害人謝明君達成調解約定,並約定以分期方式給付賠償金(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第173頁至第174頁),縱使其他被害人不能在本案終結前取得損害賠償,還是可以另外透過民事訴訟的程序向被告求償,對於其他被害人權益沒有任何影響,也不代表被告可以免除任何賠償責任。
3.因此,暫時不對被告進行處罰應該是比較適當的,如此一來對被告、告訴人吳正偉、俞中凱、周育任、被害人謝明君而言都是比較好的結果(因為被告未執行刑罰,有更高的機會可以履行賠償責任),再考量被告的履行期限長達23個月(告訴人周育任部分),本院根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
4.然而被告行為衍生的社會成本仍然必須納入考量,避免被告產生只要願意賠錢就可以了事的心態,並強化被告的法治觀念,期許被告能不再重蹈覆轍,同時為了督促被告履行調解約定,保障告訴人吳正偉、俞中凱、周育任、被害人謝明君的權益,也使本院宣告緩刑的目的可以實現,另外按照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5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本院111年度司刑移調字第936號、第1018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本院卷第79頁至第80頁、第173頁至第174頁),以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2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旭華、鄭淑壬、陳建良移送併辦,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方法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1 蔡耕國 (提告)LINE暱稱「借貸王經理」、「客服小雨」,於110年11月10日13時48分,添加蔡耕國為好友,並佯稱可貸款30萬元云云,致蔡耕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1日14時7分1萬5,000元2林清榆臉書及LINE暱稱「 黃雨欣 」、群組名稱「亞馬遜貿易」,於110年11月22日9時,添加林清榆為好友,並佯稱可轉售外國精品賺取價差,保證獲利云云,致林清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1日10時57分3萬元3吳正偉(提告)LINE不詳暱稱,於110年11月11日11時56分前不詳時間,添加吳正偉為好友,佯稱以新臺幣3萬元之出售鑽戒1只云云,致吳正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1日11時56分(起訴書誤載為57分)3萬元4 陳淑君 (提告)臉書及LINE暱稱「 林家強 」,於110年11月4日,添加陳淑君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網站「www.baizhoung.com」投資外幣,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淑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0日20時24分3萬元5 陳振宇 (提告)【偵31939、31958、32379併辦】交友軟體OMI暱稱「 陳曉琳 」,於110年11月,添加陳振宇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VANTAGEFX」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陳振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1日12時16分2萬元6 江晨翠 (提告)【偵31939、31958、32379併辦】臉書暱稱「 林米娜 」、LINE暱稱「林小姐」、「東森眾娛客服」、「東森眾娛客服06元」,於110年9月1日,添加江晨翠為好友,並佯稱加入博奕網站「東森眾娛」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江晨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1日12時25分5萬元110年11月11日12時41分4萬元7 粘育睿 (提告)【偵31939、31958、32379併辦】LINE暱稱「 曉兒 」、「在線客服」,於110年11月2日,添加粘育睿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APP「亨達金融」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粘育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0日21時20分3萬3,000元8 洪建翟 (提告)【偵21692併辦】抖音及LINE不詳暱稱,於110年11月6日,添加洪建翟為好友,並佯稱知悉博奕網站「澳門新葡京」之漏洞,加入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洪建翟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1日11時16分16萬5,000元9謝明君【偵32891併辦】交友軟體OMI及LINE暱稱「 陳薇薇 」,於110年11月6日,添加謝明君為好友,並佯稱下載投資APP「富利金融」投資外幣,保證獲利云云,致謝明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0日18時9分3萬元110年11月10日18時20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1分)3萬元110年11月10日19時43分3萬元10黃庭翊【偵24010、33230、36025併辦】交友軟體TINDER及LINE暱稱「Miss陳」、「KAB客服」,於110年10月23日,添加黃庭翊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三甲KAB」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黃庭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1日11時53分4萬9,680元110年11月11日11時55分4,080元11周育任(提告)【偵24010、33230、36025併辦】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溫溫」、LINE暱稱「星蕾」、「在線客服」,於110年10月14日17時42分,添加周育任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佰洲國際交易所」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周育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0日14時19分3萬元110年11月10日16時18分4萬8,000元110年11月10日20時29分1萬5,000元12 許瑋如 (提告)【偵24010、33230、36025併辦】LINE暱稱「 楊志豪 」,於110年10月,添加許瑋如為好友,並佯稱加入不詳博奕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許瑋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0日16時36分1萬元13俞中凱(提告)【偵28732併辦】LINE暱稱「 王詩婷 」,於110年9月14日,添加俞中凱為好友,並佯稱加入投資網站「富利外匯」投資外幣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俞中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0年11月10日16時17分5萬元110年11月10日16時19分4萬元附表二:對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證據出處附表一編號1(告訴人蔡耕國)蔡耕國於警詢證詞偵12078卷第6頁至第7頁土地銀行ATM轉帳明細偵12078卷第13頁LINE對話紀錄偵12078卷第14頁至第19頁附表一編號2(被害人林清榆)林清榆於警詢證詞偵13301卷第5頁至第6頁郵局存摺正反面影本偵13301卷第9頁至第10頁附表一編號3(告訴人吳正偉)吳正偉於警詢證詞偵14910卷第5頁至第6頁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14910卷第7頁至第9頁中國信託ATM轉帳明細偵14910卷第11頁附表一編號4(告訴人陳淑君)陳淑君於警詢證詞偵20985卷第37頁至第39頁陳淑君報案資料偵20985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57頁至第58頁臺灣銀行ATM轉帳明細偵20985卷第55頁LINE對話紀錄偵20985卷第42頁至第52頁附表一編號5(告訴人陳振宇)陳振宇於警詢證詞偵31958卷第43頁至第46頁背面陳振宇報案資料偵31958卷第47頁至第48頁背面、第54頁Line、交友軟體JD、OMI、詐欺投資APP對話紀錄及網路銀行轉帳紀錄偵31958卷第62頁背面至第70頁切結書偵31958卷第74頁背面附表一編號6(告訴人江晨翠)江晨翠於警詢證詞偵32379卷第15頁至第17頁江晨翠報案資料偵32379卷第19頁、第23頁至第24頁、第26頁正背面、第32頁、第68頁、第75頁至第78頁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32379卷第39頁至第42頁LINE對話紀錄偵32379卷第43頁至第52頁背面附表一編號7(告訴人粘育睿)粘育睿於警詢證詞偵31939卷第11頁至第15頁粘育睿報案資料偵31939卷第7頁、第18頁至第22頁玉山銀行交易明細偵31939卷第16頁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31939卷第46頁LINE對話紀錄偵31939卷第47頁至第56頁附表一編號8(告訴人洪建翟)洪建翟於警詢證詞偵21692卷第11頁至第13頁洪建翟報案資料偵21692卷第37頁至第39頁、第49頁至第51頁玉山銀行網路轉帳明細偵21692卷第69頁LINE對話紀錄偵21692卷第71頁至第75頁詐騙網站對話紀錄偵21692卷第77頁至第81頁附表一編號9(被害人謝明君)謝明君於警詢證詞偵32891卷第15頁至第20頁謝明君報案資料偵32891卷第21頁至第28頁、第39頁至第40頁、第47頁至第61頁中國信託ATM轉帳明細偵32891卷第77頁LINE對話紀錄偵32891卷第81頁至第97頁附表一編號10(被害人黃庭翊)黃庭翊於警詢證詞偵24104卷第43頁至第46頁黃庭翊報案資料偵24104卷第39頁至第41頁、第49頁至第52頁、第65頁中國信託網路轉帳明細偵24104卷第77頁LINE對話紀錄偵24104卷第75頁至第76頁、第78頁附表一編號11(告訴人周育任)周育任於警詢證詞偵33230卷第13頁至第15頁周育任報案資料偵33230卷第97頁至第99頁、第105頁、第11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富邦銀行網路轉帳明細偵33230卷第31頁至第35頁LINE對話紀錄偵33230卷第51頁至第66頁附表一編號12(告訴人許瑋如)許瑋如於警詢證詞偵36025卷第7頁至第16頁許瑋如報案資料偵36025卷第17頁至第21頁、第133頁中國信託ATM轉帳明細偵36025卷第91頁LINE對話紀錄偵36025卷第106頁至第116頁附表一編號13(告訴人俞中凱)俞中凱於警詢證詞偵28732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15頁至第16頁俞中凱報案資料偵28732卷第37頁至第47頁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偵28732卷第65頁LINE對話紀錄偵28732卷第49頁至第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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