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豐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李建豐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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