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柯杉根 失蹤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民事裁定主文欄第一行關於「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