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更一字第1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獎懲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1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代表人乙○○市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丙○○兼送達代收
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獎懲等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準備程序,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李玉卿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