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7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71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禮海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文舟
法官闕銘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書記官吳芳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