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6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6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與 侯錦隆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以年息百分之18.15計算利息之依據。(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債務人違約時之牌告基準利率加計百分之14.225)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之附表。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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