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 蔡佳儒 被告 黃閔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