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廣州高瑋金屬製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啟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8,29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人民幣664,758.5元,以起訴時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人民幣對新臺幣現金賣出牌告匯率4.39折算新臺幣為2,918,2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玉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