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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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被告 蔡玉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57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7,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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