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97號
原   告 郭吉田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蘇義雄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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