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28號
原 告 劉富正
訴訟代理人 劉易豐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違約金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四條第1項、第二八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契約書第十五
條約定「本契約以代辦本借款之代理人營業地為契約履行地
及法院管轄地。」,而本件代辦借款之代理人為中央信託局
新竹分局,有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契約書在卷可稽,
是本件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四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八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