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台灣鐵路管理局(即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請不服。故不服本院確定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
次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六五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原因,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黃秀得法官顏南全法官李彥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