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582號債權人正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乙○○、丙○○、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