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9號(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執行在案,其中恐嚇罪所處有期徒刑4月、洗錢防制法案件所處有期徒刑6月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1號裁定減刑為2月、3月,並與不得減刑之有期徒刑7年6月部分,合併定應執行7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8年7月9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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