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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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丁○○
丙○○○乙○○戊○○被上訴人屏東縣潮州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各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左:
一、上訴人丁○○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二、上訴人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叁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壹仟玖佰玖拾元。
三、上訴人乙○○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四、上訴人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陸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玖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