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3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玲娜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8月15日及同年9月5日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釋明本件所請求金額是否皆為得計息之本金,並提出釋明文件。其中若包含利息或違約金者,請扣除之並更正聲明。聲請人業已合法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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