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60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606號
被   告  楊素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105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素珍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計算機壹台、簽注單貳拾貳張、中獎號碼對
照表伍張及簽注單總理後總表壹拾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8行「5萬5,000元」,更正為「5萬6,00
0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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